一中院一审审结全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03.01.2017  20:01
  近日,北京一中院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被告人韩某、原副总裁、财务总监被告人陶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元;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此案为北京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被告人韩某在担任华锐风电公司董事长、总裁期间,于2011年指派时任华锐风电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被告人陶某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组织公司财务部、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生产管理部等部门虚报数据等方式虚增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的收入及利润,合计虚增利润2.58亿余元,占华锐风电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4.99%。

  北京一中院认为,华锐风电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人韩某、陶某分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韩某、陶某犯罪的情节轻微及本案犯罪事实系华锐风电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监管机关,韩某、陶某已缴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对其二人所处的罚款,依法可对韩某、陶某从轻处罚,已缴纳的罚款折抵本判决所处的罚金。韩某虽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陶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1条规定,行为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伪造、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如捏造某笔大宗交易或者隐匿、瞒报应该如实反映的重要事实,如隐瞒公司亏损状况,以此欺骗股东或社会公众的行为;“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是指在依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以及发售基金份额时依法应当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在证券、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依法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告书及有关信息,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以及证券、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依法应当持续披露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的具体范围由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不按照规定披露”,是指对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虚假记载,在信息披露中故意有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者其他法律禁止的内容,如对证券业绩进行预测等。“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包括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九种情形。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加强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的刑法干预,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规制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突出,这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信息披露不仅是市场主体向社会公众做作出的承诺,更是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律义务。只有重点打击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才能引导市场预期,促进例行的投融资决策和股权文化;才能及时充分地揭示和评估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如果市场主体披露的财会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该披露的不披露,不仅会使社会公众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妨害国家经济决策的正确制定,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公平有效证券市场的内在要求。世界各国的证券法毫无例外地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美国证交会在经过调查后,曾作出过如下结论:“联邦证券立法的全部构造中枢,在于企业内容的公开,利用其财务状况资料或其他资料,使投资者能作出明智判断,而且这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方法。”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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