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审理“双被告”案:院长审 区长出庭应诉
18.09.2015 12:2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某梅诉称:其与第三人安某是夫妻关系,与第三人李某芝共同居住在雁翅镇雁翅村西中街一院内。1994年8月27日,第三人安某购得上述房屋。根据1949年颁发的《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明确记载,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位于房产证记载的范围内。现被告门头沟区政府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原告李某梅与第三人李某芝共有,没有事实根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门头沟区政府作出的门政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及北京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5)3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门头沟区政府答辩认为:根据房屋档案记载,1949年该院落的大门位于现南房中最东侧房间位置,争议宅基地位于大门的东侧,并不在《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内。村委会亦无权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原《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明的房屋已改变,致使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也发生了改变,不属于原告所述归其所有的情况。综上,被诉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门头沟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北京市政府答辩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梅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安某与原告意见相同。第三人李某芝与被告门头沟区政府意见和北京市政府意见一致。
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作为整建制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履职过程中,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突出法庭审查功能,强化司法辅助作用,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法官助理开展证据交换、初步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草拟裁判文书,在庭审过程中负责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诉讼权利义务等司法辅助工作。庭前完成大量审判辅助事务,庭审中只针对有争议的焦点展开调查,极大的提高了审判质效。庭审中,审判长根据整理的四个争议焦点问题逐一审查,使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根据和法律意见一气呵成,形成争点交锋,增强了庭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张贵林区长就土地权属争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当庭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原告李某梅及第三人亦充分发表了已方的诉讼意见,切实体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
相关法律链接:
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就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下如何确定被告问题作了较大调整。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一起典型“双被告”案件,北京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因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而与门头沟区政府共同坐在了被告席上。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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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201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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