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审对接”:密云法院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快”“狠”“准”

30.04.2015  17:10
  2011年底,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纠纷裁审衔接不畅的问题,密云法院与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劳动仲裁院”)建立了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工作机制,双方分别从诉前、审中、判后三个阶段加强了工作衔接。有效推动了劳动争议纠纷的分流化解,在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审判压力的同时,也将当事人从冗长的诉讼程序中解放出来,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4月28日上午,密云法院就该工作机制召开了新闻通报会。

            协同调解 “排纷”“减压”实现双赢

  “本来我们已经做好了长期‘战斗’的准备,这下好了,法院帮着咱们调解了,不用再闹心了。”2013年9月,密云某服装公司的车间工人李某在代表职工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李某是密云某服装公司的职工,因工资及休假问题,李某等百余名职工与公司发生争议。其中,有6名职工向密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最低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等6项赔偿金。劳动仲裁院裁决支持职工请求后,服装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与此同时,70余名职工也申请了劳动仲裁,另有30余名职工处于观望状态。劳动仲裁院发现此情况后,及时通报了密云法院。法院了解到涉诉服装公司为本县大城子镇的支柱企业,解决了当地一部分农民的就业问题,但服装公司当时经营压力较大,“简单下判”可能使服装公司面临停产、解散的风险,便确定了“放水养鱼”的调解思路,既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给企业生存发展的机会。经过会商,劳动仲裁院与密云法院决定联合对服装公司与全体职工间的纠纷进行协调,结合涉诉案件反映出的服装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反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邀请大城子镇政府及社保部门共同做工作,引导该公司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最终,百余名职工与服装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撤回了起诉,70余名职工撤回仲裁申请,处于观望中的30余名劳动者也依据同一方案解决了相关劳动争议问题。

  如今,在发现重大、敏感劳动争议纠纷时,及时通报法院,已经成为劳动仲裁院的“习惯”,这起源于双方关于纠纷信息预警通报的约定: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出的群体性、多发性、扩散性等特点,建立纠纷信息预警通报制度。对涉及10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或者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等重大敏感纠纷,由劳动仲裁院在立案3日内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进行通报。法院在收到通报情况后,提前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应对,防止此类纠纷激化成讼。对于存在不稳定因素或具有示范效应的纠纷,如由企业停产或倒闭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将会主动提前介入,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与仲裁员共同调解,通过分化诉求、现场说法、排解疏导等方式,发挥各自优势,互动配合,促成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反之,如果法院发现正在审理中的劳动争议纠纷可能涉及的相关人员较多,当事人可能存在试探性诉讼的情形,也会及时加强与劳动仲裁院的沟通,共同将处于仲裁和审判程序中的案件一并解决。

  通过纠纷预警、提前介入等诉前对接举措,密云法院和劳动仲裁院强化了诉前引导和非诉调解工作,将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司法关口前移,使得进入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案件得到了合理分流,有效缓解了审判压力。

  自2011年该机制运行以来,密云法院和劳动仲裁院共在诉前化解劳动争议纠纷2310起,其中,2011年296起,2012年636起,2013年466起,2014年912起,分别占到该院当年劳动争议纠纷收案总数的50%、157.8%、87.9%和249.9%;与此相对的,是法院收案数量的减少,据统计,2012-2014年,密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收案数比2009-2011年同比下降了47.2%。

              统一尺度 确保公平公正

  “关于发放高温津贴的问题,我搜集到了一些相关的判例……”2014年8月21日上午,在密云法院与劳动仲裁院联合召开的该年度第三季度联席会上,时任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郭建明介绍了相关的判例,并与与会人员重点就需要发放高温津贴行业的界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损失的认定、用人单位能否以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等九类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自2011年底,密云法院与劳动仲裁院确立“劳动争议纠纷裁审对接机制”以来,这样的联席会,每季度都会举行一次。双方约定,对于在联席会上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双方将会在以后遵照执行,对于意见不统一的问题,则各自向上级汇报请求答复,待下次联席会继续研讨。

  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公平公正,密云法院与劳动仲裁院的“对接”是全方位的:对于正在仲裁当中但尚未作出裁决的疑难案件,劳动仲裁院可以在裁决前到法院查询相关判例;对于已经经过仲裁裁决又进入到诉讼阶段的案件,法院可到劳动仲裁院调取仲裁案件审理的全部卷宗,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据、庭审笔录、计算清单等材料,以保证证据来源的统一性及完整性;限制当事人随意推翻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确保案件事实得以准确认定;如审判人员对仲裁裁决主文的内容理解存在分歧或与仲裁裁决计算的数额不一致,审判人员可直接与仲裁员就裁决作出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核实,进一步了解裁决主文的具体内容和计算依据;在个别案件判决结果对仲裁裁决存在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将及时将判决结果及变更裁决的理由告知劳动仲裁院。此外,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负责定期对裁审不一的情形进行汇总,分析裁审不一致的原因,及时查找、发现问题,并集中向劳动仲裁院反馈;对案件仲裁及审理中遇到的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法院和仲裁院定期召开联席会,就各自的收结案情况、案件类型等信息进行沟通交换,同时对各自系统内部的一些会议纪要、典型案例等文件材料进行交换,实现资源共享,统一裁判标准,确保裁审衔接顺畅。

  2009-2011年,密云地区劳动争议纠纷中,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上,裁审一致(包括基本一致仅数额不一致及完全一致两种情况)的比例为38%,自2011年建立裁审对接机制以来,法院与劳动仲裁院在劳动关系认定、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等问题上逐步达成统一意见,大大提高了裁审一致的比例。2012-2014年,上述比例升至60%。

  在统一裁判尺度的同时,“裁审对接”机制也让当事人得到了“实惠”。法院通过“对接机制”提前介入劳动争议纠纷,并与劳动仲裁院联动化解,使得大量纠纷在仲裁阶段甚至仲裁之前就得到解决,避免了“一裁二审”的冗长程序。即便最终,通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纠纷还是进入诉讼程序,通过劳动仲裁相关卷宗材料的统一移送,也大大节省了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时间,确保了案件事实的尽快认定,提高了审判效率,将当事人从冗长的诉讼程序中解放出来。同时,由于仲裁阶段的先行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对合理的心理预期,更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裁审对接”机制实施以来,密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中,56.5%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当事人的权益不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还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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