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随地小便 智障老人被打伤

26.08.2015  15:05
  因宠物狗在邻居门前方便过几次,房主持木棍将遛狗的智障老人打伤。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打人者赔偿医疗费等共计四万余元。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患先天性脑膜炎,无独立生活能力,自幼由父母照顾至今。2014年8月22日傍晚,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原告刘某在遛狗时,途径被告陈某家门口,被告陈某家利用自家房屋在村内经营一家小卖部,可能因为之前原告刘某饲养的宠物狗在被告陈某家小卖部门口方便过几次,当原告刘某再次经过被告陈某家门口时,被告陈某妻子出来对原告刘某破口大骂,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妻子理论几句后就离开了。到了晚上九点左右,被告陈某到原告刘某家找到原告刘某,就所谓的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妻子吵架一事与原告刘某“理论”,在原告刘某一阵言语攻击后,被告陈某手持木棍将原告刘某打伤,造成原告刘某全身多处受伤。

  事发后,原告刘某前往通州区潞河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脑外伤后综合症。2014年9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原告刘某以被告陈某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近八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被告陈某因琐事与原告刘某发生纠纷后,被告陈某将原告刘某打伤,事发后,被告陈某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故本院确认被告陈某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四万一千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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