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院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

10.12.2015  11:3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工作要求,深化“行刑衔接”工作,近日,石景山院与区法制办共同制定《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行政执法行为法律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行政执法行为法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三个规范性文件,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健全完善了行政执法法律监督工作体系,为规范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

      一是明确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及审查对象。规定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或是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行政执法单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损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对执法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

      二是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三个层次的全方位监督。在“行刑衔接”原有的刑事立案监督基础上,新增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职能,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以罚代刑行为,由侦查监督部门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的,由反渎职侵权部门监督。通过层级监督,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面监督覆盖。

      三是创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方式。创设性引入与区法制办会同确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性制度和向区政府及行政执法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抄报检察建议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时,可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确定是否违法。经审查认为涉嫌违法的,或行政执法单位说明理由不成立的,以及拒不说明理由的,应向行政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向区政府及行政执法单位的上级单位抄报有关情况。

      四是确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情形。根据高检院和市院关于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举措,纳入文件内容。重点对因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生态环境和资源环境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侵害危险的,经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纠正效果不明显的,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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