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为十大案 北京一案列其中

17.01.2015  03:01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行政不作为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公安机关出警缓慢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作为重点介绍。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通报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为官不为”的现象。

  这起案件发生在甘肃天水。2006年3月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天水市麦积区一处农行储蓄所时,遭三名歹徒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三次拨打“110” 电话报警。但是,“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时24分20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后,“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时23分35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案发后,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刘伟洲的家属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应当按国家规定向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的20%份额,即11.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该院调解达成协议,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一次性给付刘伟洲家属死亡赔偿金20万元。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公安机关因未及时出警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侵权要赔偿,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基本要求。”昨日,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

  据李广宇介绍,公安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长期占据行政诉讼案件的前几位,这也反映出公安机关日常的工作职能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多。在公安系统从严治警、提高执法水平等大背景下,近年来,公安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不过,房屋、土地、环保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在增多。

  昨日通报的案例中有一起发生在北京地区,被告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2013年12月27日,通州工商分局接到钟华的举报信,称其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通州工商分局责令商家退货并进行赔偿,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通州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钟华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其职能范围。行政复议被驳回后,钟华以通州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故判决被告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通州工商分局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如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不能一推了之。积极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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