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明确,要坚持“安全为本,严守底线;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创新引领,科学决策;开放共享,共治联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为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意见》提出5个方面共22项具体措施。
一是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地监测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拓宽风险信息采集,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完善基础保障,加快实现风险信息共享。
二是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动风险评估机构发展,支持社会机构参与。研究风险评估方法,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风险评估结果应用,客观评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健全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分类实施风险预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探索实施精准推送,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
四是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鼓励制造商、进口商开展主动召回。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持续推进质量失信联合惩戒。强化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建立质量安全违法“黑名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是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结果运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做好预警、通报、评议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强化磋商和贸易争端解决。动态调整法定检验目录,改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有效的监管介入和差异化放行。加快完善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