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力开展湿地恢复工程

20.01.2016  10:00
  “积极关注湿地、有效保护湿地,正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的体现。只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绿色发展,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林业厅厅长程中才说,保护湿地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轮牧禁牧限牧、植被恢复、构建湿地生态驳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我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作为我省湿地保护方面的首部法规,《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今年正式实施,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全省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构建,截至2015年底,全省已纳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1处(升金湖),确认5处国家重要湿地、23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39处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总面积466712.12公顷,占省国土面积的3.35%。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湿地保护事业取得迅猛发展的5年,我省大力开展湿地恢复工程、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可持续利用示范工程、能力及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等,湿地保护管理力度不断加大,湿地保护投入不断增加,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提升,湿地生态质量下降趋势得到遏制。在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以及长江流域、淮河流域、新安江流域所在县(市、区)实施退耕还湿、湿地修复等措施,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功能。(记者  王恺  范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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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和水域,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退耕还湿、轮牧禁牧限牧、移民搬迁、平圩、植被恢复、构建湿地生态驳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扩大湿地面积。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适宜当地生长的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品种,减少围网养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队伍建设,建立湿地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可以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摘自《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