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坠亡 保姆无法脱罪
国人凡事讲求“和为贵”,不是万不得已,没人愿意打官司。即使到了诉讼阶段,和解原则依然被提倡,但对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和解的作用是不同的。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诉讼便可终止,而刑事案件,特别是公诉案件,即便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诉讼依旧会进行,被告人仍会被定罪量刑。
儿童坠亡
保姆难逃罪责
“突然他就从窗户掉下去了,我吓傻了,赶紧往楼下跑,我对不起你们”,案发后,面对孩子家长王某等人,保姆赵某泣不成声。
王某家有一个两岁的儿子,自出生便由41岁的保姆赵某照顾,王某一家人对赵某的工作也比较满意。今年6月初,王某一家人搬到了丰台某小区的新家,并和亲戚朋友一起庆祝了乔迁之喜,但喜悦很快被噩耗消解。
6月12日上午11时,赵某将王某两岁的孩子放置在窗台上玩耍,却没有注意到窗户是打开的,致使孩子从15楼坠落死亡。
失去儿子的打击让王某一家人悲恸欲绝,但王某并不想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甚至主动打电话到检察院表示自己已原谅赵某:一是因为赵某之前尽职尽责照顾孩子,二是赵某家庭困难。
在雇主和保姆私下都已达成了和解的前提下,丰台检察院仍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赵某起诉至法院,后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和解,并不能了结一桩刑事诉讼案件,但对民事诉讼案件有着很大影响。
民事案件
当事人可求和解
“被告,你多出点,原告,你也别要那么多,你们都让一步”,在很多可以调解的民事案件中,法官扮演着“讨价还价”角色,目的是促成当事人的和解。
“由法官主持的调解是诉讼内的和解,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是诉讼外和解。很显然,不管是哪种和解,都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所提倡的”,北京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付鹏博对记者说,这是我们传统观念的体现,也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付鹏博说,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当事人所维护的是自己的私权,一旦双方达成对“不存在侵权”的和解,那么二者便可结束诉讼,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需要法院的判决。
之所以在民事案件中提倡和解,是因为民事官司涉及的多是“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不当得利”等纠纷,这类矛盾多涉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掺杂着人情事理的社会矛盾,单纯靠法院判决来定纷止争,并不一定能够让当事人双方都心服口服,但和解却可以,付鹏博说。
保姆失职
有社会危害性
和解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有定纷止争的作用,还可以大大节省司法成本,但在绝大多数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并不会因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和解而“图省事”,停止诉讼。
民事官司是当事人对“是否侵犯私权”的争论,但公诉案件却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辩论。与民事案件存在平等的原被告不同,公诉案件中,站在被告人对面的是公诉机关。
“之所以称之为‘公诉’,是因为检察院不仅代表着被害人一方的利益,还站在国家、社会的立场,代表着公共利益”,丰台检察院乔莹检察官告诉记者,除了职务犯罪是直接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侵害,像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侵害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还对社会秩序、社会环境造成破坏,会对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甚至是公序良俗造成负面影响。
作为“保姆过失致男童坠亡案”的承办人,乔莹说,这名保姆遇到了通情达理的一家人,但这不代表她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一个生命因为你的失职而消失,这种过失行为本身就有着不良的社会示范,不会因为被害人原谅而不存在”。
刑事和解
量刑可酌情从宽
公诉案件不会因为原被告达成和解便终止诉讼,是否代表公诉案件不欢迎和解原则呢?
乔莹说,恰恰相反,和解原则也是公诉案件所提倡的。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特别程序予以专章规定:如果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将此作为向法院提供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但刑诉法对于刑事和解原则的态度是谨慎的。”乔莹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乔莹说,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会有三种处理结果:一是建议侦查机关撤案。这一方式适用于“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是应用于那些轻微刑事犯罪,像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轻伤案件、小盗窃等案件”;三是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是法院量刑时的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乔莹说,“虽然刑诉法规定了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达成和解协议是法定量刑情节。”
本报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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