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人大学者解读:四中全会触及哪些司法热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等等,这些让人眼前一亮的新举措,凸显了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本报记者从中梳理了10个热点问题,并约请权威专家一一进行解读。
热点一 司法公信
【《决定》摘要】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客观地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不够高。这里既有制度的原因,也有人的原因。《决定》指出了很多存在的问题,例如制度不健全、权力干预、司法腐败,等等。
尽管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是少数,但这样的裁判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提出怀疑,影响人民司法的权威,伤害司法的生命线。
对此,《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措施,其中就包括独立行使职权、跨行政区设置法院、加强审判监督、根治司法腐败,等等,只有全面落实《决定》,把《决定》的要求变为司法的实际行动,才能够树立起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信力。
如果人民群众对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我们的司法就具有了应有的公信力。
热点二 司法公正
【《决定》摘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杨立新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既做过司法实务工作,也做过法律监督工作,我认为这样的说法十分有道理。《决定》把司法公正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代表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对法治和公正的心声,代表了对司法机关的期盼。
我认为,保证司法公正,应当将司法腐败、领导干预、关系案、人情案等徇私枉法的错案,与司法人员对法律认识的不一致所致错案区别开来。不同的审判程序,就是为防止司法人员认识不一致而导致错误适用法律的判决设置的,这样的错误并不是司法腐败,也不是司法不公。即使追究责任,也是适当的责任,而不是对于司法腐败的严厉处罚。对于司法腐败等导致的司法不公,就是要零容忍。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生命线。
热点三 审执分离
【《决定》摘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 贺小荣
执行难作为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一种司法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三轮司法改革尚未最终克服的顽症。
如何化解执行难,学界和实务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执行权可以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是一种判断权和裁量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执行实施权是一种行政权,上下级之间是一种指挥和服从的关系。因此,在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建立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既可以充分发挥执行实施权作为行政权的制度优势,形成上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执行体制,又可以避免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简单分割而影响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
热点四 巡回法庭
【《决定》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
我国的法院长期以来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甚至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俗一点说,就是地方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省份在审理涉及跨省份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可能出现的倾向于本省份企业或本省份行政部门的判决,抓住了要害。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最大的优势就是中立,它不以特定的管辖区域为案件受理范围。所以,巡回法庭的设立就不能按照任何区域来划分,避免与各省份形成新的利益勾连。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巡回法庭,由最高法院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及时到各地审理。人员可以从两个渠道选择,一是从最高法院选择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另外,也可以从各省级高院的优秀法官中选取。
热点五 跨区设院
【《决定》摘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宋朝武
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这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力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这是宪法所确立的审判权独立原则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有利于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培育社会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第二,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法律权威。
第三,这有利于构建一般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由专门设立的跨区法院审理的诉讼管辖新格局,促进法院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司法规律,提高审判队伍专业素质,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热点六 立案登记
【《决定》摘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汤维建
法院的立案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和关键,它是一张进入法院大门的门票,没有这张门票,当事人无法跨入法院的大门,当事人的诉权就无法实现,这就造成了社会上长期抱怨和批评的“起诉难”。通过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是一剂破解“起诉难”的妙方。立案登记制更有利于当事人进入法院大门,几乎所有的案件原则上都可以畅通无阻地进入法院;只有那些明显不符合起诉要求的案件,法院才能拒绝登记。但要载明拒绝登记的事由,给相关当事人以相应的救济权。
实行立案登记制,可能会使有些本不该起诉的当事人找到了到法院无理取闹的“入场券”。对此,一方面要看到这种情况毕竟很少,另一方面,如果查明情况,确属恶意诉讼、无理取闹的诉讼,法律可以根据情节进行处理,让滥用诉权者付出代价。
热点七 审判中心
【《决定》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宋朝武
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诉讼制度改革经验的肯定和总结。如何围绕审判推进诉讼制度改革,一是案件的审判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查明争议事实,分清责任,以公正、科学的诉讼程序化解纠纷,使案件得到公正、迅速的审理。二是落实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确保合议庭或者主审法官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行使审判权,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切实做到裁判者公正中立。三是要进一步突出庭审中心主义,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权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作用。
热点八 人民陪审
【《决定》摘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卫东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参审模式,在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事实审是指人民陪审员只注重事实认定,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法律审是指人民陪审员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作出审理意见。
这样存在的一个弊端是,人民陪审员可以行使法官的权利——量刑,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很多陪审员很难准确做到这一点。
《决定》指出人民陪审员将只参与事实审,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更符合司法规律。但对于一些重点案件,如果人民陪审员具有该案件的相关专业背景,又是法律专业出身,可以考虑对法律提出建议。
热点九 阳光司法
【《决定》摘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
【解读】
清华大学教授 张建伟
阳光司法意味着司法权行使过程与结果的透明化,意味着让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的内容和过程(特定环节如审理案件之后审判组织秘密评议除外),以及司法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
阳光司法实行透明原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知情权,二是监督权。不仅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知情权,一般民众在诉讼中也享有一定的知情权。
阳光司法,意味着民众和大众传播媒介有机会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有利于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司法不公的倾向,提高判决的公信力;有利于强化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法制的信心,巩固司法权威。另外,民众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和诉讼结果,可以形成一定舆论,从而改进司法工作。
热点十 防范冤错
【《决定》摘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解读】
清华大学教授 张建伟
错案一经媒体披露,都会引起社会关注,办案机关更是受到震动。一时也有检讨错案原因,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之举。不过,错案的价值并没有真正得到实现,这一价值就是,人们可以循错案查找规律,积累经验教训为日后司法之鉴,并且借此推动司法改革。
发现错案,不能只有一时的震动,对于造成错案的制度原因应当加以高度重视,对于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要及时得到修补,使司法运作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就是为了弥补刑事司法制度的罅漏,革除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弊端。当人们将一起错案中颠覆的正义再颠覆过来,应当意识到不能只满足于发现并纠正这起案件,还应当亡羊补牢,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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