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自行出租房屋不得超过1年

31.10.2014  14:34

   新版《丰台区教育系统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从2014年11月1日起,《丰台区教育系统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修订)将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必须是闲置半年以上的房屋或场地学校才可以进行出租,并且出租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同时,学校自行出租房屋不得超过1年。对于出租价格,办法规定,出租房屋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须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教育系统出租房屋所有权归丰台教委

  根据办法规定,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和场地同属国有教育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依法使用的学校房屋及场地只有依法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改作他用。如本单位有非教学闲置房屋或场地需要出租的,依照本办法管理。

  其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房屋依据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他单位的房屋出租,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出租房屋必须是闲置半年以上

  办法规定,出租的房屋,必须是闲置半年以上的房屋或场地,同时出租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对于出租房屋的使用,办法规定,出租的房屋或场地必须用于合法经营,用途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不得利用租赁房屋或场地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严禁开设酒吧、歌舞厅、发廊、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严禁用作停车场、汽车修理、小商品市场等。

   遇学位不足等情况必须立即停租

  对于出租流程方面,办法规定,首次出租由承租单位提出申请,后勤服务中心通过行政会后报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同时确定房屋用途、承租年限及租金数额后,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整理好材料交教委财务科统一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后勤服务中心依据批示文件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遇有教育需要、学位不足、政府占地拆迁改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必须立即停租,解除合同,保证房屋收回。后续相关事宜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续租时,房屋租金原则上在原租金基础上每年度上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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