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退学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版昨日发布。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是《办法》27年来首次修订,除了对学生奖励作出原则性指导外,新增学生申诉部分,学生在面对处分时,可提起申诉。学校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现行的《北京市中小学奖励和处分办法》1991年印发,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首都教育发展形势,属于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从2016年启动,征求了全市1630所中小学校的42万名中小学生和16万名家长的意见。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学生奖励”“学生处分”“学生申诉”和“附则”五部分,共三十一条。
与1991年的老版相比,《办法》明确提出,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此外,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
学校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处分部分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以规范这种最严重的处分类型的适用。
《办法》提到,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处分是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的一种手段。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以思想教育为主,注重和学生及其家长沟通,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避免不当使用处分手段。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并且明确了6种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办法》特别强调,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不得对受处分学生随意停课,不得歧视受处分学生,不得强迫受处分学生转学和退学。严禁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和孤立学生。
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在新增加的学生申诉部分,《办法》明确,被处分学生在处分作出前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分决定书送达之后有申诉权;学校和区教委有受理申诉的职责等。同时特别提出学校应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应建立学生处分申诉制度,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办法》,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武文娟)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