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5年第三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2015年第三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依据及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质[2008]775号)、《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200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检查采取不发通知、直奔一线、直插现场的形式,着重对检测资质管理、数据自动采集上传和异常数据修改情况、样品管理、设备设施、检测环境条件、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检测过程控制情况、混凝土试件抗压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拉伸试验过程视频监控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上报情况等内容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检查总体情况
本季度共对38家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对10家检测机构的试验监控视频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检测机构能确保检测工作公正性,在检测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涉及力值的设备自动采集满足检测资质要求,检测环境条件与控制设施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检测所用技术标准能够做到现行有效,检测委托、样品管理、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基本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三、能力验证情况
本季度组织开展了钢筋保护层厚度、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的能力验证工作。其中,参加钢筋保护层厚度验证检测的检测机构共2家,抽检7个构件;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验证检测的检测机构1家,抽检1个构件;防水材料拉伸性能验证检测的检测机构共5家,抽检10个样品;保温材料性能验证检测的检测机构共14家,抽检23个样品。
四、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检测试验委托单记录信息不全、涂改;二是未对委托试验样品进行确认并进行唯一性标识;三是未按照标准规定对检测样品进行留样;四是未按照规定对混凝土试件试压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拉伸试验进行视频监控;五是未按照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试验工作;六是检测原始记录信息不全;七是未按照规定对自动采集的异常检测数据进行更正;八是出具的检测报告信息不全,结论不明确;九是未按照标准规定对检测试验仪器设备进行标识;十是检测项目抽检复核结果离群。
五、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检测机构的处理情况
对混凝土试件试压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拉伸试验未按照规定进行视频监控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衡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依据《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北京中建华衡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留置检测样品的北京兴康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抽检复核结果离群的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质[2008]775号)对以上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予以了记分处理。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北京市潞运利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的北京兴康达检测有限公司,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质[2008]775号)对以上检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了记分处理。(详见附件1)
六、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检测机构应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2015年第三季度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举一反三,今后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认真填写检测委托信息,做好检测样品确认、标识工作,保证样品在流转、检测和留存的过程中具有唯一性标识;二是要加强现场检测管理,督促检测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认真填写现场检测原始记录,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三是完善检测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做到信息齐全、依据准确、结论明确;四是要认真落实检测试验工作视频监控制度,对视频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自查,确保视频完整、画面清晰;五是加强检测结果不合格上报工作,特别要重视工程实体检测不合格情况的上报,严禁隐瞒不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要继续落实好本企业的测评工作。
附件:1. 第三季度监督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览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1:第三季度监督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览表
序号 | 检测机构名称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处理情况 |
1 | 北京市潞运利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委托编号为2015-17435的沥青混合料检测活动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1个月内改正该行为,对检测机构记2分,对机构负责人记1分,对技术负责人记1分;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
2 | 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挤塑板压缩强度项目抽检复核结果离群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1个月内改正该行为,对检测机构记1分,对机构负责人记1分 |
3 | 北京兴康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防水卷材检测后样品未按规定留置72小时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1个月内改正该行为,对检测机构记1分,对机构负责人记1分,对检测人员记1分 |
4 | 北京兴康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 委托编号为2015-00809、2015-05727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委托编号为2015-10215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报告没有检测、审核、批准人员签字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1个月内改正该行为,对检测机构记1分,对机构负责人记1分,对技术负责人记1分,对检测人员记1分;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
5 | 北京中建华衡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 委托编号为2015-50792的电线电缆未按照《标准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第一部分:总则》进行检测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1个月内改正该行为,对检测机构记3分,对技术负责人记2分,对检测人员记1分 |
6 | 北京中建华衡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对混凝土试件试压实行视频监控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1个月内改正该行为,对检测机构记1分,对机构负责人记1分 |
7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 | 委托编号为2015-58981、2015-58983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影像不能清楚辨识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数据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1个月内改正该行为,对检测机构记1分,对机构负责人记1分 |
8 | 北京时代中衡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编号为2015-36919、2015-35371的防水卷材试验,未按照《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11部分:沥青防水卷材 耐热性》GB/T 328.11-2007进行检测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1个月内改正该行为,对检测机构记3分,对技术负责人记1分,对检测人员记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