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05.06.2017  09:40
 

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1941年,年仅16岁的孙国华告别了河北的家人,就读于北平汇文中学,接受了系统的中学教育,并逐渐树立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远大抱负,这个理想成为其日后人生道路上的标尺。有一次上课时,国文老师出了个作文题目:《》,他抑制不住自己心中的愤懑,写下一首诗:“可怕的大雾,挡住我久未奔放的视线,使我望不见天坛绮丽的身影和北海矗立的塔尖;但总有一天,会云消雾散……”诗写完后,孙国华本以为老师会因此责怪自己年轻鲁莽,却不料得了全班最高分。

1946年,孙国华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司法组学习。朝阳大学是我国最早的法科高等学校之一,在近代法学教育史上享有“北朝阳,南东吴”“无朝不成(法)院”的赞誉。朝阳大学法科崇尚大陆法系,学生培养注重理实并重,培养了大量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人才。

孙国华在朝大读书期间,除了系统学习各门法学功课之外,还积极参加进步学生运动,并很快成为当时的学运领袖。1947年“五二○”运动时,他上了国民党的黑名单,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大肆搜捕北平进步学生,孙国华未及撤离被捕,直到北平和平解放才获释。

1950年10月,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组建。按照组织的要求,孙国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期法科研究生。

孙国华有两位导师,中方导师是被毛泽东誉为“中国第一流的法学家”的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哲学家、教育家何思敬,主要讲国际法;苏方导师是人大法律系苏联专家组组长E.M.谢米里亨,他是一位参加过苏联卫国战争的老战士,主要讲国家与法的理论。

1952年,孙国华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开启了他65年的法学教育和研究生涯。从此,他学术生涯的每一步,不管是逆境还是顺境,不管是潮涨还是潮落,都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之路息息相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的历史命运息息相关。

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文革”前,人大法律系在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长期起到了工作“母机”的作用。人大法学理论学科的初创者们按照“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把苏联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借鉴苏联经验建设新中国”的战略任务,边翻译边消化、边借鉴边创新,不断充实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既有内涵,为新中国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作出了贡献。

作为人大法律系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的工作骨干,孙国华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力求精益求精,先后开设过国家与法的理论、政治思想史、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等十多门课程。他能使用多种语言阅读、翻译,多年来翻译过不少苏联法学理论书籍和论文,均以内部交流稿、参考资料等形式在业内传播,对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和教学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文革”期间,孙国华和人大许多教师一样,被下放到江西劳动,但他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时期,仍然满怀着对生活的热爱,除认真“改造锻炼”外,还自己打家具,做躺椅。

1975至1978年,孙国华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77级同学们接受法学教育的启蒙第一课就是他讲的《法学基础理论》。当时北大教室漏雨,地上积水,他穿着布鞋,站在水中,脚底透湿,坚持授课。在77级学生、原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的回忆中,孙国华的讲课声音洪亮,中气特别足,激情澎湃,才华四溢。讲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学观和基础理论来,如数家珍,几乎不用看讲稿。

1978年夏天,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孙国华回到法律系任教,历任副教授、教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创始人和博士点创建人。在繁重的教学之余,孙国华如饥似渴地学习,领悟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古今中外一切有益的法律理论和知识,笔耕不辍,创作了大量研究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治理论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到80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再到90年代末期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他都作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

照着讲”和“接着讲

关于学术的继承与创新,哲学家冯友兰有个“照着讲”和“接着讲”的经典说法。意思就是说,要想做好学问,先得搜集和考证已有资料,对古今中外本领域的知识逐一了解、逐一掌握,照着前人的研究讲。在此基础上,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有所突破、扬弃、创造,回应新的要求、做出新的探索、构建新的理论,做到“接着讲”。孙国华六十多年对苏联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坚持与创新,恰好印证了这个说法。

孙国华法学研究生活的起点,可以追溯到1952年初撰写的《法的物质意义上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关系》。这篇论文提出,法存在着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问题,必须相互结合来阐述和研究法,而不能只看到其中一个方面。只看到法的内容或只看到法的形式,是造成法的理论错觉和盲目实践的基本原因。这一认识,不仅为孙国华提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这一著名观点奠定了基础,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核心。

1955年,年方30岁的孙国华发表了《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后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文章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结合当时“一化三改”的历史任务,分四个方面对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之有机组成部分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作用进行了系统、全面、有说服力的论述。同年,他还出版了个人专著《谈谈守法》(通俗读物出版社1955年版),对公民自觉遵守反映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予以论证。这些著作的发表,初步奠定了他作为年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家的地位。

经过“反右”和“文革”长时间的学术沉寂,十一届三中全会带来了思想解放的曙光,带来了法学的春天,孙国华也焕发了自己的学术青春,步入学术创作的高峰时期。

1978年,孙国华在《人民日报》(1978年11月24日)上发表文章《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主张,批判了一个时期以来甚嚣尘上的“法律虚无主义”。这篇文章,像法学领域的一只报春燕,预告了中国法制建设新时期的到来。此后,他接连发表了《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法学研究》1978年试刊号,后转载于《光明日报》1979年2月24日),《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法学研究》1980第1期)等文章,并多次在全国各地举办的法制宣教班、政法干部培训班讲授加强民主和法制问题,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引领作用。

如果说孙国华早期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苏联法哲学的教研工作还属于“照着讲”的话,那么他在改革开放之后发表的一系列著作论文,则都是根据时代需求,适应中国国情,大胆创新“接着讲”的结果。

这之后,孙国华又主编或独著了多部《法学基础理论》和《法理学》教材,其中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获得了2002年国家级图书一等奖。这些书,再加上历年来为全国电大、法院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师资培训等领域编写的教材,构成了孙国华一道独特而亮丽的教学研究风景线。它们彼此之间既有逻辑联系,相互衔接;又在内容上结合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侧重,多有创新,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永葆理论活力,在新的时代继续发挥其巨大作用。

要实事求是,只要是好的就要学

孙国华一生追求真理,他相信马克思主义,不是因为盲目崇拜,也不是实用主义,而是因为他很早就认定了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孙国华坚持实事求是,能够很快切入问题要害,以其极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功底和渊博的知识信息,对相关问题进行逻辑严密、有理有据的分析。他研究问题都从实际出发,研究真问题,不在语言文字上绕圈子。孙国华研究的每个理论主题都来源于现实需要,充满对国家复兴、人民幸福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切关注。

就在2016年11月23日,孙国华还以92岁高龄,在《人民日报》发表了《法学研究就要实事求是》的文章,这篇文章是他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最好体现。作为一个正直的学者,他绝不跟风。他说,过去有过只讲苏联的倾向,改革开放后也出现过只讲西方的情况,但这都不是正确的认识和研究问题的态度,他说:“要实事求是,只要是好的就要学。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上苏东剧变,冷战结束;国内有一些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过时了”“不能用了”,自觉不自觉地要用欧美流行的各种“主义”取代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指导地位。对此,孙国华始终头脑清醒,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近百年来救国启蒙的历史,使他坚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半个多世纪的人生经历也让他坚信: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法学的创新一定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轻率地否定它的这个或那个基本原理,只能导致思想混乱,达不到真正的理论创新。面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把握正确的方向。

为了廓清人们的思想混乱,进一步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认识和研究,孙国华连续主持完成两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论和本质的原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形成与运作的原理》,最终成果结集出版。2000年,他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点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法治论》,从历史角度扼要分析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回顾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确立过程,说明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区别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并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为内容,论述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描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深入分析了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上述三项课题以及随后出版的三本著作,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代表性著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

回首自己的风雨人生路,孙国华曾经说过:“我从事法学研究50多年,经历了风风雨雨,曾经有人为我抱屈,但谁知又迎来了法学的春天。我之所以能做一些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多亏党和人民的教导和养育,多亏同志们、亲友们的帮助、支持和厚爱。就我来说离党的要求、人民的期望还差得很远。但有几点可以自慰:第一条是我没敢偷懒;第二条是没说假话,也许我的认识是错误的,但我讲了真话。所以在‘文革’前和‘文革’中都批我‘右’,后来自由派人士又说我‘左’。实际上我本人并没有变,只是没有随波逐流而已;还有一条就是我坚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坚信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理论在世界观、方法论方面比西方形成的任何法学理论都高明,所以在这方面说我们‘幼稚’我不接受,但在专门法律问题,在法律文化方面由于我们长期不重视,这方面我们确实‘幼稚’,但是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认识到人类法律文化的传承性是绕不开的,我们就会很快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很有前途的。我相信,会有很多的新人超过前人,在法律文化、政治文明方面作出新的贡献!

爱真理,也爱正义

孙国华从教六十余年,致力于法学教学工作,诲人不倦、奖掖后学,桃李满天下,受业弟子中涌现出一大批卓有建树的法学家、政法战线的栋梁之材和行业翘楚。

他曾应邀赴俄罗斯立法与比较法研究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学,扩大了中国法理学的国际影响。他被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聘为兼职教授或名誉教授,并长期担任中央电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高级法官和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的主讲教师,曾向本专科学生、进修访问学员和机关干部讲授法学知识,引领他们步入法学理论的殿堂,为推动全国的普法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1986年,孙国华到中南海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题目是《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讲课取得圆满成功,中央领导同志建议把听讲的范围再扩大一些。按照这一指示,孙国华数十次给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和部分省市领导班子讲授法制课,取得很好的宣传效果。中央领导第一次集体学习法治理论,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中央领导集体学习从此制度化。

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大师,孙国华给国内外法学界最深刻的印象,就是饱具坚守与扬弃的智慧,既坚持真理,又不断创新。他爱真理,也爱正义。当年正是出于对良善社会的理想追求,激励他早年就投身于革命洪流之中,在缔造新中国的英雄谱上刻上了自己不朽的字样;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使命感,让他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走上了从事法学研究的漫长职业道路;也正是基于对社会正义问题的持续关注,让他直到晚年依然撰写《公平正义是治国理政的牛鼻子》等重要文章,为法治中国建设鼓与呼,始终心系弱势群体权益、关心青年学子发展,成为受到全社会敬重的法学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

孙国华在教学授课中认真而充满激情,日常生活中和蔼而富于爱心,注重自身修养,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立德与立言并重,给学生树立了良好的人生楷模。他留给我最深刻的印象,就是在人大校园里,一位鹤发童颜、精神矍铄的老人骑车忙碌而行的身影。他可能是到教学楼,声若洪钟地给博士、硕士研究生上法理学专题课;也可能是前往法学院教工合唱团,一丝不苟地指挥排练;兴许又是去参加某个法学理论会议,认真研讨事关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大计。

生活中的孙国华,富有艺术天赋,精通音律,长于声乐,是一个兴趣广泛、风趣幽默的人。他喜爱各种运动,游泳、滑冰、足球样样精通,周末或假期会去各处游玩,关爱家人,乐观豁达。

年逾古稀的孙国华,仍勤思不懈。他把“”——这一令世界各国法学家们头疼不已的法学之基本概念——简要、精当地概括为“理和力的结合”,并解释: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他所说的“”应当是指人类追求和平生活秩序之规律之理、理性之理、正义之理。这个非常朴素而又十分深刻的道理,是他从事一辈子法理学研究所悟出的。

在生命的最后几年,孙国华的学术思考主要集中在公平正义问题、价值和价值观问题、限制权力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他总是能从接地气的问题出发,上升到法哲学高度,最终给出具有操作性意义的解决方案,这都体现了这位法学理论家特有的家国情怀。

(作者冯玉军,1971年出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甘肃政法学院“飞天学者”特聘教授,《朝阳法律评论》主编。)

【学人小传】

孙国华(1925-2017),河北省阳原县人,著名法学家、杰出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新中国法理学主要奠基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开创者。孙国华1941年就读于北平汇文中学,1946年中学毕业后考入朝阳大学司法组学习。新中国成立后,由组织分配到以谢觉哉任校长的中国政法大学教育科工作,1950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期法科研究生。1952年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文革”期间下放江西劳动,1975年至1977年,任教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北京大学法学院),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回人大任教,历任副教授、教授和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科的创始人和博士点创建人。1986年,孙国华到中南海给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题目是《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中央领导集体学习从此制度化。孙国华是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先后担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总干事、顾问,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中国执委会执委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