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存放车辆起火 车主诉物业保管失责
16.06.2015 20: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0年11月,家住通州区某小区的黄先生花费25万余元购买大众途观轿车一辆,在平时下班后或不开车的时间,黄先生就将车辆停放于由小区物业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该停车场按照其收费管理制度在车辆驶出时收取相应停车费用。花费20多万元购买的爱车刚刚开了三年多,令黄先生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就在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黄先生完好无损照旧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却突遭大火,车辆严重烧毁,最终报废。
经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此起汽车火灾原因系汽车东北侧垃圾杂物引燃汽车所致。火灾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勘查确认,黄先生车辆全损金额为1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黄先生11万余元。
黄先生认为,针对未获赔付的金额以及黄先生车内被烧毁的物品,还有车辆损毁造成黄先生增加的交通费,上述费用均应由与黄先生达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的小区物业承担,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先生将车辆存放于由被告物业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被告按照其收费管理制度在黄先生车辆驶出时收取相应停车费用,双方通过上述行为事实上形成有偿的保管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黄先生的车辆在物业停车场保管期间因失火毁损灭失,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综合考虑车辆毁损灭失原因,黄先生在存放车辆上亦存在不当。
最终,法院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黄先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黄先生损失 40000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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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201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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