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企业字号和标识遭冒用 “爱国者”“飞毛腿”对簿公堂

21.04.2015  18:36
  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近二十年时间精心打造“爱国者”品牌,“爱国者”为原告知名企业字号、也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爱国者”这一标志,利用京东等电商平台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冒用原告知名企业字号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在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4月22日(周三)下午13时50分,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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