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1月1日起禁售禁放“孔明灯”

01.11.2014  18:06

从今天开始“孔明灯”不能放了。31日北京警方通报称,为维护北京地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市禁放“孔明灯”

生产销售亦非法

根据《通告》表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通告》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及外来游客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放灯”情节严重

将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称,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孔明灯”的管理,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其中销售“孔明灯”的无照游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非法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公安机关、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的,依法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通告》称对燃放“孔明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涉“孔明灯”

可向五部门举报

北京警方介绍说,近年来“孔明灯”用于民间许愿活动的习俗从南方水乡和沿海地区传入北京。由于北京地区多风、干燥,放飞“孔明灯”存在着极大的火险隐患。据北京市公安局统计,仅今年春节期间全市共接报反映燃放“孔明灯”问题的警情18起,其中引起枯叶、树枝等火情4起。

根据《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分别为:北京市质量监督管理局1236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96310,北京市公安局110,北京市园林绿化局8423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