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东被骂“野兽”诉主持人败诉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说话直来直去的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自然免不了遭受别人的言语“攻击”。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称其为“野兽”。孔庆东感到被侮辱,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告到海淀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孔庆东的诉讼请求。
孔庆东在起诉书中称,吴晓平侵权语言为两处,一是“他(指孔庆东)今天之所以在全国有一些名气,完全是靠骂人骂出来的”;二是“教授还是野兽,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孔庆东要求法院判令吴晓平及南京广播电视台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那么,这些带有贬义的言辞语句,为什么在法院审理后不认为是侵权呢?
首先,这与《听我韶韶》的节目性质有关。判决书中写道: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需要结合最近发生的具有较高新闻价值、评论价值的事件、问题或社会现象展开评论、剖析,发表意见和态度。这种电视节目的特殊性,使得评论人在进行触及有关他人或相关社会现象痛痒的批评时,说的常是别人不爱听的话,甚至会使用一些贬损性词语、语句,以达到针砭时弊、扶正祛邪、促进内省自律等作用。而批评总会使得被批评者在精神上产生挫折感乃至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容易产生名誉权纠纷。但是对于社会而言,新闻评论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这种独特价值决定了对于新闻评论应适度宽容,慎重认定侵权。
另外,法院判决中还特别提到,公众人物应该有更大的包容性。孔庆东是北京大学教授,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近年来因骂人事件亦引发不少争议,甚至形成了公众关心的公共事件,应属社会公众人物之列。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允许相关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质疑、指责甚至刺耳的批评,不能简单地认为仅是质疑和批评本身就构成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除非发言人发表相关言论时具有明显的恶意。
综合本案,由于此前孔庆东在微博骂人事件中被法院认定侵权并判决赔礼道歉后,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报道、传播,难免使其承受相关负面评价,且吴晓平评论的重点并非针对孔庆东个人,而是以该事件为评论基础,进而围绕高等学府、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就教师不能为人师表的危害等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话题进行评论,从语气、语调、语境等方面综合分析、整体判断,难以认定其存在侮辱孔庆东人格的恶意。
最终,法院认定吴晓平的相关评论内容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驳回了孔庆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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