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施暴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3.12.2014  19:32
原标题: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贾玥) 中国继续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记者今日从民政部获悉,监护人如有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进一步细化了现有法律的相关条款。

  根据近日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述7种情形包括: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还有“不打不成才”“棒打出孝子”等传统观念。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同时表示,考虑到这些规定与传统观念还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

  “必须强调家庭监护的首要职责和主体地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也指出,国家监护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父母的警示和惩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

  《意见》同时明确,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性侵害、出卖、虐待致重伤等情形不包括在内。

  《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