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已成年 父母管不管(二)
31.03.2015 14:3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案例二:2013年9月,19岁的曹伟考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随着开学日期一天天接近,曹伟的母亲李女士却日渐愁眉不展。原来,2008年10月,李女士和丈夫曹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曹伟一直跟随自己生活,曹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曹伟18周岁后,曹先生停止履行抚养费,因为儿子正读高三,花费较低,李女士尚能负担日常生活费支出。现在儿子考入大学,本是一件值得高兴地事情,可是,一万余元的学杂费却让李女士犯了难。李女士多次和曹先生商量曹伟大学学杂费的事情,无奈曹先生离婚后又再婚,生活也不宽裕,拒绝负担儿子上大学的相关费用。曹伟无奈,将父亲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负担自己大学学杂费的二分之一,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至自己大学毕业时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曹伟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并已结束高中教育,其主张大学学杂费及今后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和条件的。”其中明确规定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对于接受何等程度的学历教育,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该条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混乱。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尚在校接受教育的,指的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本案中,曹伟已经成年,其已具备劳动能力,可通过打工、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学习需要,其父母已经没有对其继续履行抚养的义务。
提示:《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因此,出现此类事情,子女应和父母进行友好协商。虽然年满十八周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很多孩子在大学阶段心智仍然不太成熟,独立生活能力较差。父母应当鼓励子女大学期间以学业为重,有能力的可以适当为子女负担部分教育费和生活费。另外,现代社会诱惑较大,父母此举亦可防止子女因经济上的窘迫而耽误学业、甚至误入歧途。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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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01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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