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通报新媒体环境下名誉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04.08.2016 21: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据统计,2013年8月至2016年6月,北京三中院共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116件,全部为二审案件。其中,二审维持原审判决案件74件,维持率63.79%,改判案件4件,改判率3.45%,调解、撤诉案件38件,调撤率32.76%。从案件总体情况来看,主张名誉受损者的胜诉率为68.1.%。
以扁平化、多点化、动态化为突出特点的“自媒体”、“新媒体”传播方式,让每个人都可以对身边事件进行报道、分析、推测或评价,这一过程和结果有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实质性影响,当这种冲突和矛盾无法调和时,双方便诉诸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由此使新媒体环境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这实际上反映了网络环境之下的自由表达和现实社会中的人格权益保护之间的冲突。该院调研发现,新媒体环境下名誉权纠纷案件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涉及网络传播方式案件比例较高,收案量较为平稳。“互联网+”时代,UGC(用户原创内容)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普遍的表达途径,企业网站、个人博客、网上论坛以及BBS等新媒体方式传播的涉嫌侮辱、诽谤的信息内容占据了名誉权纠纷的主要诉因。该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70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0.34%,其中侵权行为多通过门户网站、企业官方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和微博等渠道进行传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案件15件,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6件,其中涉及门户网站2件。
二是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呈现主体隐蔽性、传播范围广、损害后果不易确定性等特点。网页、论坛、网吧、博客、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工具,而不断更新的互联网技术与相对滞后的法律规定更加大了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在侵权证据搜集和主体认定方面,由于网络服务并非全部采取实名制,而查询IP终端的手机用户又涉及个人隐私和通信自由等法律问题,导致侵权证据的采集和侵权人身份的确定仍存在较大困难。在原创作者的主观过错和赔偿范围的认定方面,由于网络侵权具有传播的快速性和连锁性特征,使得侵权信息存在被人转发、被人评论并转发、复制或摘录后再行发布等多种情形,侵权影响范围较为广泛,损害后果往往难以评估,而将全部相关主体纳入追责范围又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如何确定原创作者的主观过错和损害赔偿范围成为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三是涉及传统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裁判难度大。涉及传统媒体的名誉权纠纷仍占一定比例,约22件,占全部案件量的18.97%,其中主要涉及报刊、杂志、户外广告。传统媒体名誉权纠纷因经常涉及公众人物与社会热点话题,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同时,因涉及匿名消息来源举证、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正当评论与侮辱性言论的界限、公共利益保护等名誉权诉讼中的疑难问题,裁判难度较大。此类案件处理结果关系到媒体舆论监督界限与公众知情权范围,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于规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行为、平衡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如在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新京报、南方周末报社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该院较好地把握了匿名消息来源审核认定的裁判尺度,保护了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行为,被作为典型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四是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责任案件裁判标准有待统一。虽然现行法律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主要规则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在被侵权人未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应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信息存在;网络服务者对明显具有侵权内容的信息是否应主动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采取必要措施可认定为及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侵权人信息的程序等问题仍是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相关问题涉及互联网公司法律责任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需理论界和实务中进一步总结、研究相关裁判经验和法律规则。
通报会上,该院从上述案件特点入手分析,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说明了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司法考量,并针对新闻媒体、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媒体使用者、公众人物等不同群体给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和风险提示:新闻媒体应恪守职业规范,完善信息采集制度,积极承担诉讼举证责任。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要注意保护被报道对象权利,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损害他人名誉。要正确认识媒体信息审核义务,着力探索完善消息采集制度,尽量使用权威消息来源,审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对负面消息应实地核实,难以核实应多源报道,避免使用单一来源的负面消息,规范采访流程并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发生诉讼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
新闻报道应力求措辞适当,避免夸大性的描述并建立健全失实新闻报道的澄清机制。新闻媒体应严守新闻规范和新闻道德,不能为吸引受众而随意夸大报道内容,亦应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科学、合理、不偏离实际的推测。新闻机构对于经查实确认报道错误的新闻要以有效的形式予以及时、明确的澄清,避免对社会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以及与新闻当事人纠纷的进一步激化。
自媒体使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自律,避免侵害他人名誉权。自媒体使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自律,保证原创信息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避免使用不文明用语,不能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使用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辞。对侮辱、诽谤性言论不跟风、不转发,不评论,不扩大侵权后果。
公众人物和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微博用户应规范网络用语,做网络语言文明的表率。公众人物和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微博用户受到较多社会关注,其言论影响力更大、传播速度更快,其在公众场合和微博上发表言论时,应注意礼貌、节制,避免因使用粗鄙的言语而污染网络环境,不能为吸引粉丝眼球,随意传播、转载未经核实的信息甚至谣言,对他人批评、质疑意见应尽量保持理性、克制,参与公共话题讨论要在合理范围内表达意见,不能借机恶意诋毁和侮辱他人人格。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空间言论规范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完善网络侵权言论应对措施,及时公示有效的侵权信息举报途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侵权信息处理的及时性,规范引导网络用户的言语应互相尊重,尊重网上道德,建立符合网络道德规范的评价规则、采取一经发现违反网络道德规范的不适当语言尽快采取屏蔽等措施,引导网络用户合理发表网络言论。
法制日报、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千龙网、正义网等多家媒体对新闻通报会进行了现场录播和采访报道。三中院通过北京法院网和官方微博@北京三中院进行了现场同步直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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