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
16.11.2015 17:5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这起报道对于刚刚过去的记者节来说,无疑是一份迟来的大礼。在刚过去的记者节,《记者节到了,那记者们呢?》、《记者节,新闻人都去哪了?》、《记者平均寿命45.7岁》等文章不断被刷屏,给这个记者节营造了一种悲凉的氛围。互联网崛起,新媒体林立,不少的传统媒体精英们纷纷用“走改转”进行自嘲,这更增添了几分悲凉。走人、改行、转型的背后,有各种原因造成的监督难的苦衷,也有负面新闻之后的被采访人的诉讼纠缠,也有负面报道之后引来的各种人身性和非人身性打击报复风险。
北京三中院的二审生效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不实报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以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社会主体,一般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这则判断无疑为新闻媒体正常舆论监督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为记者正常执业提供了判例依据。
对于新闻作品,只要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那么就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该案判决也用案例的形式,确立了非侵犯名誉权的新闻作品的鉴定标准:首先、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第二、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这两个标准将成为新闻媒体正常执业的行为准则。
另外,对于一个进入公众视野,足以影响奢侈品行业的社会意见及公众言行的公司,更应该经得起媒体的批评报道,司法机关更应该为媒体的批评监督报道提供宽松的法治环境。即便新闻报道采用批评或尖锐的用词,也不应该就此因噎废食,剥夺媒体的监督权。而且,一家试图影响行业意见的公司,应该经得起批评性文章的报道。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无批评不评论,无负面不新闻”,新闻媒体的这种工作思路对于怀有偏见的人来说,记者在他们心中的印象总是挑事者、捣乱者。然而,一个良性的法治社会离不开记者这种“挑事者、捣乱者”。真善美和假丑恶在世上总是共存,如果无人揭发,终将邪不压正,最终道德滑坡、失信失道在所难免。记者的存在,将假丑恶的面具扯去,通过揭露真相于公众,让人看清是非黑白、丑陋与邪恶。这就是记者对社会的贡献,这就是新闻媒体监督的力量,也是新闻媒体的价值所在。
普利策有一句名言:“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穿透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借用这句话来表达司法机关和新闻记者的关系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就是为新闻记者审视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保驾护航的使者!最坚强的后盾!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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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201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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