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案件五成举证难

27.02.2015  21:37

  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开通报会,梳理该法院自2012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审结的1545件案件,分析了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妇女维权热点问题。统计显示,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无法认定。

  今日庭审

  再婚夫妻上法庭    只为孩子抚养权

  刘先生是一名网店店主,今天一早,他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一中院,为的是与妻子的离婚官司的二审开庭。

  在他与妻子的离婚官司中,法院一审判决由妻子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刘先生此行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得到2岁女儿的抚养权。

  在法庭上,刘先生表示,他与妻子都是二婚,婚后有一个女儿,目前两岁多,他与妻子离婚的原因是妻子的各种不满意和抱怨,“她说我个子矮,我又不是结婚以后才个子矮的!

  除此之外,妻子要求他负担绝大部分的家庭支出和开销的同时,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经常独自在外面消遣甚至夜不归宿。

  刘先生的妻子则表示,刘先生所说与事实不符,刘先生的工作与收入都不稳定,自己曾拿出数万元婚前财产用于装修,还曾出钱给刘先生做生意但最终亏本,而她本人则一直对孩子进行精心的照料。

  案件分析

  家暴案中96%女方受害

  在一中院近三年来以判决结案的833件离婚类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122件。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了96%以上,占据了绝对多数。

  虽然最终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比例并不高  ,但这一数据足以反映了妇女仍然是家暴的主要侵害对象。而这除了女性自身身体条件较弱外,与部分男性残留的传统男尊女卑封建思想有密切关系。

  从现有案例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将导致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一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受侵害者可以获得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抚慰被侵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其数额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的具体情节等因素确定。

  55%婚外情案举证困难

  统计显示,一半以上婚外情案件举证困难。由于家事案件所涉事项的隐蔽性,外人一般无从知晓,但当事人自己往往也很难留下有效证据。

  例如,在统计的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女性只有自己口头陈述,即使提交了相关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并不明确,无法确认是家庭暴力所致。

  而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无法认定。

  婚外情案精神赔偿不足四成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损害妇女权益的赔偿范围规定较为严格,对于赔偿数额也无标准。

  例如在涉婚外情案件中,法院往往只是在处理财产时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另行判决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并不高,根据统计,这一比例不足40%。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严格规定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同居等较少情形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简单的婚外出轨并不符合请求赔偿条件。

  而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只是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一般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80%以上都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之间,无法有效体现出在婚姻关系中对违反忠实义务过错一方的惩罚。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王巍)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