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姚海放:将法治精髓融入点滴生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于1999年写入宪法,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相较之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更为丰富完整,需要进行全方位的理解。
法治体系是一项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在内的动态社会治理体系,其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纸上的法律最终需要依靠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方式,真正作用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服务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将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心,从以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主,逐渐转向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施行并重。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治理的法治化是法治国家的关键。尽管传统中国也有清廉吏治观念与实践,但现代法治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监督,在范围和程度上远超传统。法治政府需要处理市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需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的法治政府,需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来控权,需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只有对现代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约束,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人民幸福生活。
法治体系并非唯法独尊,而是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绝非仅是法律条文或法律规则的治理,而是人民普遍遵从“制定良好的法”的状态。法治的条件之一是良法之治,而判断良法必然需要仰赖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价值。世界法制史上,有违朴素道德观的“精妙”法律制度设计,往往不易为公众理解和接受,也常常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构建法治国家,不仅要讲法,还要德法兼备,具有道德引领的法律才能是讲理、服众的法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作为后发事业和民众的迫切要求,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引领方向,而不能走欧美国家自然演进的法治国家发展路径。有党的领导,才能厉行法治,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在司法领域,党的领导也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坚强后盾,比如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制度,都离不开党的领导。这类重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将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进而增强对法律的拥护和信仰,确保法律的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虽一字之差,但内容更加全面综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高度概括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各层次、各方面,值得每个人认真学习和领悟,将法治的精髓贯彻到点滴生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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