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致亏损 合同约定难实现
14.05.2015 19:4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甲方)有限公司与殷某(乙方)签订《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委托事项为:殷某委托亿创公司对其股票账户内的310万元资金进行代管,亿创公司作为唯一受托人在殷某的委托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亿创公司收取殷某的15.5万元管理费。协议还约定:协议期满时,若委托交易账户亏损,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交的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退还乙方后,委托交易账户没增值10%,甲方按50%,乙方案50%的比例进行分配。保障条款:协议期满时,若委托交易账户亏损,甲乙双方需将已分配的利润补回,亏损超出已分配差额由甲方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系委托理财协议,但一方面,亿创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其能够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另一方面,其中的保障条款,其性质系保底条款。结合上述分析,《一年期保本委托协议》应属无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案中,双方已就具体数额551214元进行确认,最后法院对殷某主张的551214原亏损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该判决生效后,亿创公司并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而且已不在原址经营,法院查询亿创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具当事人殷某称该公司从来不用公司账户进行交易。
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中。
【法官提醒】
在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不要简单的相信合同约定的事项必然能够实现,现实中有诸多因素的制约,有的是合同一方刻意逃避,有的是合同本身有问题,有的因为客观因素致使合同约定无法实现。总之,在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加强的今天,有句话要时刻谨记,那就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千万不要轻信一家之言,让自己承担不应有的损失。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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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15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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