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0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三、基本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经营许可及管理规模的信息。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地址、登记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
(三)管理规模(含住宅、商业、办公、其他等四类)。其中管理规模为物业企业备案项目的面积之和。
四、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获得政府部门奖励、表彰或达标等守信行为记录,包括:
(一)获得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属地街道(乡镇)奖励或表彰的信息;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评估合格的;
(四)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五、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等失信行为记录,包括:
(一)被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
(二)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的;
(四)违反法规、规范、标准或文件规定的;
(五)在管项目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六)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标准或合同约定的;
(七)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存在问题的;
(八)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物业动态监管系统及时维护企业信息。
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由市、区房屋行政部门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和表彰奖励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