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办组织委员、代表天坛公园调研公园立法
北京人大网讯 为了做好修订《北京市公园条例》前期准备工作,12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组织委员、代表到天坛公园进行实地调研,并就《北京市公园条例》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园建设、管理、服务、群众参与等方面的情况与公园管理机构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
天坛公园是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单位,同时也是北京市具有重要游览休憩功能的市属公园。2002年,《北京市公园条例》的实施,使天坛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有法可依,保障了公园性质不变更、现有土地不被占用;管理机构充分挖掘公园历史文化价值,丰富游客服务项目,加大信息化建设,加强秩序管理,提高了公园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促进了天坛公园事业的发展。调研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天坛公园原有坛域恢复工作进展有限。按照98年申遗承诺,只陆续回收20余公顷土地,还有约72公顷没有落实。公园条例第十一条"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二是公园管理用房、游客服务设施少,由于缺乏配建标准,公园建设获得规划、文物部门的批准难度大;三是公园南部地区紧贴内坛墙建了不少小厂房、住房等,影响坛墙加固维修;四是公园里使用大功率音响练功跳舞、游商兜售、驾驶电动(内燃)车入园、婚纱摄影、乞讨卖艺、携假冒证件入园等影响公园秩序的问题比较突出,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难度大;五是管理机构与公安、城管、文物保护等执法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不可避免出现执法的盲点和空白点。
委员、代表与管理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就修订条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是建立公园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公园的性质、功能定位、管理机构、运营模式等划分公园类型,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要突出保护优先的原则,给予管理机构更大的自主管理权限;二是对恢复历史名园的规划区域提出更为严格的规划限制措施,促使原有占用单位不断退出;三是区分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明晰责任,针对公园的噪音、非机动车入园等突出秩序管理问题作出制度性安排;四是全面总结天坛公园在服务人民群众、提升文化价值方面的经验,在立法中充分吸收体现;五是完善公园经费的投入机制,探索社会公益资金支持公园事业发展的合适途径和制度。
市人大农村委主任委员安钢、副主任委员杨瑞,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巨鹏,教科文卫体委副主任委员张秀芳等参加了调研活动。(农村办公室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