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妻子婚后常回娘家 丈夫诉返还彩礼被判驳
26.03.2015 18:5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7岁的孙先生与比自己大一岁的赵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甜蜜恋爱,2013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八个月后,双方举办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典礼结束2天后,孙先生带着新婚的妻子赵女士共同去巴厘岛度蜜月。然而,结婚后不久,孙先生发现,赵女士经常借故回到娘家居住。独守空房的他心中很是不满。虽然孙先生曾经劝说过妻子,但赵女士依然“我行我素”。孙先生无法理解妻子的行为,后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也不似以前恩爱。2014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后孙先生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判驳回。
原告孙先生诉称:他与妻子登记结婚后,妻子经常回娘家居住。孙先生觉得,赵女士与他结婚,是另有目的和企图,有骗婚的嫌疑。这次离婚,完全是因为赵女士常回娘家而造成的,因此赵女士应当返还自己因结婚支出的费用和彩礼钱。孙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赵女士返还自己结婚时支出的酒席费、婚纱照费、车队费、婚庆费用等结婚费用共计9万余元,同时返还5万元彩礼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被告赵女士则辩称:她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结婚是双方的事情,即便这些费用真实存在,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了,孙先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让她返还。至于精神抚慰金,就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了。离婚本身也给赵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孙先生与赵女士是自由恋爱,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仍未好转,继而分居,现孙先生起诉离婚,赵女士也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支持双方离婚。关于孙先生要求赵女士返还结婚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孙先生的其他请求。
【法官说法】
“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属于“婚约财产纠纷”。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依据。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彩礼应予返还。若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经结婚的,则只有在双方离婚时,符合两种特殊情况的彩礼可以返还:一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孙先生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返还彩礼5万元。但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看,结婚后,双方共同居住,还一起前往巴厘岛度蜜月,因此,孙先生主张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理由并不成立;而且,他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女士收取了5万元彩礼,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孙先生的这项诉讼请求。对于孙先生主张的返还婚礼酒席、婚纱照、婚庆费等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程颖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6.03.2015 18:53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 并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祝贺
习近平致信祝贺
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强调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