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之女误写成“婚生女” 妻子诉请离婚协议无效
23.10.2015 17:2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陈女士诉称,其与杨先生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期、婚后均未育有共同子女。杨先生与其前妻在2014年2月生有一女,经法院调解由其前妻抚养。2015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杨XX,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当时未发现该错误。原告认为该约定与事实不符,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上述约定无效。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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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01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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