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酒后驾车撞伤怀孕女友 女方索赔87万余元
24.08.2015 16:0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单身女士徐某与已婚男士邓某恋爱后同居。2012年6月初,徐某怀孕,邓某要求其做人工流产,遭到徐某拒绝。2012年6月29日23时许,邓某酒后驾车至双方租住地停车时将徐某撞到墙上,导致徐某流产,盆骨骨折等多处受伤,身体至今仍未康复。
根据侦查机关调查,事发当时,邓某不仅不及时抢救,反而阻止其他人拨打急救电话及协助抢救,且急救人员到现场之后,邓某仍以辱骂、暴力性语言相威胁。目前,邓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事发后,徐某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徐某又多次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及北京博爱医院门诊治疗,徐某在上述三家医院支出医药费共计7913.07元。
诉讼中,经双方申请,对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中心认定徐某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以认定邓某酒后驾车撞伤徐某的事实,因邓某的侵权行为给徐某造成了人身损害,故对于徐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邓某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0339.07元。
判决后,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中徐某依然坚持一审时其对于赔偿数额的请求,对一审法院就各项赔偿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误工费及护理费,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医疗费,徐某提交了事发当日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的医疗费及急救费1393.56元的票据证明,邓某虽表示这笔费用已经包含在他垫付的5000元现金中,但未能提供证据,故二审法院认定1393.56元已由徐某垫付,故对徐某所主张的9306.63元医疗费予以支持。对于后续治疗费,徐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原审法院对于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核定以及对复印费的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均予以维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变更了最终的赔偿数额,改判邓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31732.63元。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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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201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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