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杀身亡 男友被追赔偿

07.09.2015  17:00

  本报讯 因与男友闹分手,女孩服下农药自尽,女孩父母因认为男方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向其索赔46万余元。准亲家的再次见面,却是在法庭之上。因对平谷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今天上午,本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因闹分手 女孩两次自杀

  2007年,家住平谷区的小琪(化名)认识了小王,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2011年10月开始了同居生活。其间,小琪还曾因意外怀孕而堕胎。

  去年年底,小琪与小王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小王向小琪提出了分手。而据小琪留下的信息,她因多次堕胎,已经失去了生育能力,而小王又有了外遇,这才要与她分手。

  因难以接受现实,去年的11月26日,小琪在家中服下了大量的安眠药自杀,幸而被家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看到女儿悲痛的样子,小琪的父亲便带着小琪和她的叔叔一起,找到小王解决两人的感情问题,但并没有结果。

  距离第一次自杀仅仅数天后,11月30日,小琪曾给小王的手机打了数十个电话,并发了一条短信,称“我今天晚上就喝药走了,希望你看见信息回个电话!我走了会写个东西,会牵扯到你和潘××!对不起,永远都再见了!

  小王则表示,当时小琪称其自杀的前提是他不与其和好,并且短信中也表示将在当天晚上喝农药离开。“我没有提出说不和好,也对她进行了劝解,我有理由相信她不会喝农药自杀。

  但因为联系不到小王,小琪在当天下午2点服下农药后,来到了小王家中。据小王回忆,当时小琪喝下农药来到他家时,他正在睡觉,对发生的事情毫不知情。而小王的父亲及时发现,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小琪送到医院急救。

  12月1日,小琪因抢救无效死亡。

  索赔46万仅获赔1万

  因认为小王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导致小琪身亡,小琪的父母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应当确信小琪必然自杀,也并无必须报警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法定义务,而被告之家人也将小琪及时送医,应视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因此判决小王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小琪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三中院。今天,本案二审在三中院开庭。

  不服判决 再对簿公堂

  小琪的父亲来到了法庭,而小王则与母亲一起坐上了被告席。原本的准亲家,再次见面却是在法庭之上。

  小琪的父母认为,小王明知小琪准备自杀的情况,却没有采取报警或及时通知原告等预防措施,放任小琪的自杀行为发生,应该对小琪之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小琪自杀的原因,小王并不认可,他称在小琪第一次自杀之前,他确实提出过分手,但随后就又和好了。而据他所知,小琪只有过一次堕胎:“这对于同居者来说,实属正常。

  而小琪第二次自杀当天,小王并没有再提分手的事,而小琪给他打电话也是为了商量她父亲治病的事。“我当时在回家的公交车上,因为静音,有些电话没有看到,但看到的都接了。”小王说当天他一直在安慰小琪,而当时小琪一直与家人在一起,他并不了解她的情绪和状态,“我一直在安抚她”。

  小王认为,小琪自杀的原因与她的父亲不同意两人的婚事有直接关系。而小琪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自杀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小琪父母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对于这种情况,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但在没有法律规范时,应当适用法理和公序良俗原则,从民法理论上分析,被告应该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但却没有作为,应当认定其侵权。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刘苏雅 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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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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