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诉女儿索巨额赡养费 被法院驳回后不服上诉

14.10.2014  16:27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母亲向女儿索取巨额赡养费的赡养纠纷上诉案。

  刁老太已年逾八旬,膝下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她与丈夫早年是北京支援三线的干部,一直在贵州生活。后来刁老太及丈夫随儿子谢先生回北京生活,女儿在深圳。刁老太的儿子境况不好,她一直放心不下。女儿谢女士在深圳一家上市公司任职。刁老太认为女儿挣钱多,应帮哥哥谢先生在北京买房成家,并将自己名下的股票赠与哥哥谢先生。被拒绝后,刁老太及儿子谢先生认为谢女士为富不仁,不念手足之情,在2003年给谢女士公司的领导写信、到谢女士居住的社区和工作场所闹,给谢女士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2014年4月份,刁老太将女儿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谢女士向自己支付巨额的赡养费。

  刁老太主张,自己随儿子居住在北京,日常生活都由儿子照料,自己退休金微薄,在北京没有房产,只能租房居住,生活窘迫。且自她来到北京后,女儿谢女士就没有探望过她,也没有支付过赡养费,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谢女士自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8000元、谢女士名下的公司股票归她所有、谢女士向她支付购房款300万元、谢女士每月来北京看望照顾她。同时,刁老太还要求追加谢女士任职的公司及该公司的党委负责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谢女士说,她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且已经失业,没有支付能力。她患有肝硬化,无法经常来北京探望,愿意将母亲接到深圳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谢女士向法庭出示了2004年由刁老太及其丈夫、谢先生和谢女士签署的《谢女士赡养父母法律合同》、《谢女士赡养父母法律合同的补充说明》、《谢先生和谢女士断绝兄妹关系的法律合同》等文件,内容为谢女士支付50万元的“终身赡养费”,今后谢女士不再负担父母的任何费用,刁老太及其丈夫、谢先生向谢女士承诺,谢先生不再代表父母向谢女士提任何要求。谢女士同时提出证据,证明上述50万元已实际履行。谢女士还向法庭提交自己的病历、检验报告等,证明其患有肝硬化。但刁老太认为,谢女士患病是实,但不影响其履行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刁老太已与谢女士达成协议支付50万元后不再负担赡养义务,且谢女士已实际履行。鉴于谢女士支付的赡养费数额较大,刁老太再行主张赡养费已无依据。但出于道义人伦,谢女士仍应支付一定赡养费。因此判决谢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刁老太支付赡养费200元,驳回刁老太其他诉讼请求。

  刁老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她的诉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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