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非法套现1800万元获刑
本报讯(记者 刘可 通讯员 石岩)父女二人注册“空壳”公司,申请POS机后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涉案金额达1800余万元。近日,因犯非法经营罪,父亲老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罚金20万元,女儿小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3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11月间,48岁的老陈和26岁的小陈在朝阳区安华桥附近,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法为他人刷卡套现,共计1800余万元。二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老陈父女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老陈系主犯、小陈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对二人予以惩处。
据老陈在公安机关供述,2011年中,他听朋友说刷卡套现能挣钱,于是开始揣摩这件事。他在网上认识了阮某,阮某在网上打广告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POS机,于是让小陈联系其注册了北京开通源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己的妻子刘女士。2012年5月,他又让小陈以公司名义办理了POS机。公司没有业务,也没有办公地点和办公人员,注册公司就是为了申请POS机用的,但其妻刘女士对此并不知情。POS机一申请下来,老陈就开始刷卡套现,并通过网络发布承接POS机套现业务的信息。每次他会根据套现金额按照0.7%到1.5%的比例收取客户手续费。
法庭上,老陈和小陈均认罪,但对犯罪金额却提出了异议。辩护律师提出,老陈和小陈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而且都是初犯、偶犯,情节较轻,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并且小陈正值哺乳期,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陈提议申领POS机刷卡套现,指使小陈注册公司并申办POS机终端。2012年6月至11月间,二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使用上述POS机终端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并收取手续费,刷卡金额1800余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2.8万元。法院认为,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使用销售点终端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二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决定对老陈从轻处罚,对小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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