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失主重置密码取现消费 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03.12.2014  00:18
  因冒充失主办理了银行卡的撤销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并予以取现、消费,日前,延庆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军在八达岭长城旅游时捡到钱包一个,钱包内有失主李小然的身份证、中国银行借记卡一张以及现金、照片等物。当月28日,被告人张军持李小然的身份证、银行卡到中国银行天津静海新城支行,冒充失主李小然,通过银行柜台办理了银行卡的撤销挂失和密码重置业务,后被告人张军将李小然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300余元和美元6600余元予以取现、消费,折合人民币共计40 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军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析法】

  银行卡业务早期并未细分信用卡与借记卡,信用卡业务习惯上包括借记卡。随着金融业的发展,1999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含义及其区别。根据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借记卡不再属于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在信用额度内透支,而借记卡则不具有透支功能。但在刑法的使用历史中,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案中,被告人拾得借记卡后,以非法占有失主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冒充失主的手段,利用该借记卡骗取财物,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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