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不再区分户籍

08.01.2015  00:13

  修改后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2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最大的变化就是失业登记不再有户籍之分,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按照过去的规定,能够到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被分为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等几类。他们需要到不同的地方办理失业登记。今后,失业登记条件将有所放宽,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另外,《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有条件的地区有望在社保卡上加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