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已公证 丈夫要求撤销未获支持
20.11.2015 18:5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某诉称:李某与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2月2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导致夫妻关系逐步恶化,现双方之间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与郭某离婚,同时,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房屋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该房屋亦应系其个人所有,要求郭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郭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李某离婚,尽管双方针对房屋达成了协议约定归李某个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但实际上是郭某将自己的一半房屋份额赠与李某。如果双方离婚后,会导致郭某自己生活困难的情形出现,且房屋一直登记在郭某名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郭某主张撤销对李某的赠与,不同意房屋归李某所有。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李某和郭某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共有的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并予以公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认可,虽双方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协议的约定内容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郭某不得行使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支持了李某要求房屋归其所有,郭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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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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