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政监察大队两起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1.12.2014  01:15

本站讯 近期,市水政监察大队受市水务局委托,对两起河道保护范围内的违法案件依法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两起案件分别是:北京政联豪泰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在通惠河普济桥上游左岸500米至505.6米处河道保护范围内设立无线通信塔;北京汇通和泰科技有限公司在通惠河普济桥上游左岸539米至541米处河道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立的无线通信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只对河道管理范围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出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设定,而对于保护范围违建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于保护范围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严格依法履职,在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后,经催告,当事人仍然拒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按照法定程序,经北京市水务局局长批准后,向违法构筑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认为市水政大队提供的案卷材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规定,已受理上述两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