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考核未通过 区县负责人将被调整

17.12.2014  04:54

  本报讯(记者 刘欢)作为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大气十条》、《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规则”,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办法》指出,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而《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领域的相关任务指标。各项细化指标、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政府将组织考核工作,在日常督查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对本市落实《大气十条》情况的考核一并进行。各区县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考核实施单位采取查阅资料、督查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办法》提出,各区县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年度的关于《大气十条》的自查报告报送市大气办,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任务进展、资金投入情况和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市大气办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开。

  对国家考核本市落实《大气十条》情况采取部门负责制。对因任务未完成或落实不力,造成考核扣分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并由市监察局向责任部门下发《监察建议书》,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视情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取消授予的环境荣誉称号和评优、评先资格。

  此外,在考核中发现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人为干扰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和设备正常运转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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