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农大研生字〔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全日制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并进行获奖终审,校内评审工作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统筹纳入我校研究生奖励体系,每年评审一次,重点考察研究生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二章 奖励名额与标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情况为准。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参评范围,以研究生数量为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籍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七条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直博生,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以后的硕博连读生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八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认真刻苦,各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4.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参评研究生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是在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第一单位应为中国农业大学,申请人为主要作者或完成人;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学校奖学金评选通知发布之日;以前获得各类奖学金已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不能再次使用。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4.未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组成如下:
组 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工作组长: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
成 员: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导师代表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处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专职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教育部当年要求制定具体评选方案,于每年九月下旬发布文件,启动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报、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学院制定细则。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综合考察的原则,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以院发文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同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2.研究生个人申报。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荣誉证书、发表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学院初审及公示。学院审委员会对申请研究生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此期间,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4.学校审核及公示。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经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复核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此期间,学生若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
5.颁发奖励。学校对正式公布的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奖学金通过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设立国家奖学金的意义,做好各项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本办法,认真做好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认真总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