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院:“违者必究”仍需追究到底

23.12.2015  11:59

      “驴友”户外遇险、政府紧急救援早已不是什么新闻,而今年国庆长假期间发生在广西的一起个案,却让“旧闻”引发了“新论”。因闯入大瑶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行政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惊魂未定”的17名“驴友”很快收到了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出的一份“罚单”:领队每人1500元,普通“驴友”每人1000元。这在类似事件中极为罕见,故而引发了舆论的关注。有人认为,“人命无价,‘驴友’也是纳税人,政府组织营救责无旁贷”。也有网友指出,“光救援就花了10多万,目前罚的太少,起步价就该10000。”相关争议亟需厘清。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政府履行救援义务,驴友承担违法责任。一方面,政府并非供人临时雇用的救援组织,而是纳税人集体供养的公共部门,任何公民的人身安全面临即时危险,政府均应先行救援,不问原因与对错,事后追偿救援费用暂无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另一方面,“驴友”闯入自然保护区确属违法,理应承担违法责任,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虑到“驴友”闯入的是管制最为严格的核心区,此次处罚还是比较“克制”的。但是,根据最新消息,即便如此,17名“驴友”中,目前也仅有两名认罚。
      通过立法规范救援费用分担问题自是治本之道。但是,立法资源稀缺、立法程序有期,仅就当下个案而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我们又当如何善后?毕竟,此类事件已非首次发生,禁入区域屡被闯入、救援程序时常启动、人力物力大量耗费,事态已经到了不得不拿出措施“以儆效尤”的时候。正如新闻图片中大瑶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立的一块警示牌所言:“长滩河片区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严禁进入,违者必究。”
      “违者必究”仍需追究到底,严格执法不能总是“下不为例”。第一,如果15名“驴友”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二,15名“驴友”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审查上述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第三,如果15名“驴友”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四,法院可以决定划拨银行存款,通知银行立即执行。另外,《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授权处罚条款并非仅有第34条,根据第38条规定,如果17名“驴友”的擅闯行为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保护区所处的金秀瑶族自治县有关部门可以“责令赔偿损失”,尽管这有待继续调查核实。总而言之,当地有关部门不应因为怕麻烦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上这些措施,绝非小题大做、过分苛责,而是当下捍卫法治权威、保守公共资源的有效手段。
      当代中国社会并不反对“驴友”们独特的旅行方式,反而,对于“驴友”们“热衷户外,勇于探险”的生活理念,大家还会时不时投来几分艳羡的目光。但是,户外不是“法外”,探索自然之险绝非试探法律底线。此次发生在广西的个案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对17名“驴友”的违法责任追究到底,既是为其他“驴友”上一堂鲜活的“法治教育”课,也是对所有“驴友”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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