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院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23.11.2015  13:22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落实普法责任制,大兴院出台《检察官以案释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原则、情形、内容、方式、责任和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情形。“细则”要求,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和送达对象有针对性地做好各个环节的释法说理。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有关请求的,检察官应当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结合具体案情、证据情况、维稳形势,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案件开庭审理时,检察官应当充分利用庭审时机,在发表意见时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释法说理。同时,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二是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内容。“细则”要求,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注重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方面阐述作出决定的具体理由。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庭审释法说理,应当详细阐释认定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基础和法律理由,揭示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应当注意结合案件的内容、性质、特点、高发的原因和社会危害性,注重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切实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三是细化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方式。“细则”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方式予以了细化,如,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六进”,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方式以案释法;可与公安局、法院、街道、镇政府单位相配合,充分运用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体,以检察官访谈、剖析典型案例、邀请群众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进行释法说理。

    四是明确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程序。“细则”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程序,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庭审释法说理、向诉讼参与人等释法说理由承办检察官具体负责,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征求组宣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五是建立了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细则”要求,承办部门、案管办、组宣处、研究室等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协调配合,增强以案释法的水平,做好宣传和舆情应对,总结经验。如,应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由承办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组宣部门负责。

    六是明确了违法违纪现象的责任。“细则”明确规定,检察官未经批准,擅自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纪检部门应当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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