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让和谐检律关系成为新常态

01.12.2015  12:00

互动越来越有序 沟通越来越顺畅

检察日报记者 高歌 赵晓星

本院通讯员 刘慧慧 梁爽

案卷扫描仪几秒钟即可将纸质卷宗转化为电子卷宗,方便律 师拷贝。 (孙宇/摄)

姚雯/漫画


      2013年,通过《律师接待办法》;2015年2月,将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纳入《检委会议事规则》;2015年4月,出台《关于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在改善检律关系方面,不断做着有益尝试。


    “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新规只是大兴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的一环,大兴院的要求是,规范司法要从细节抓起,用无数个规范的细节串成一个完整的检察工作流程。通过规范司法,我们尝到了很多甜头,最直观的效果就是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不断得到提高。”11月12日,该院检察长杨永华颇有感触地说。


      一份意见改变案件走向


    “喂,您好,是张律师吗?我是李某故意伤害案的承办检察官,现在案子到我们这儿了,您可以到院里来当面口头提出意见或者把意见以书面形式快递过来……”


    自大兴区检察院《关于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出台以来,这便成为公诉人小王工作中必经的一环。这样的电话,有时他一天要打十几个。


  “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兼听则明,对于规范司法、提高办案质量确实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大兴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张仁杰介绍说。


    张仁杰告诉记者,在《规定》出台前,在大兴区检察院积极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相关做法就已经在实行。他还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因听取律师意见而改变案件结果的例子。


    2014年7月22日,大兴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吕某涉嫌盗窃案,7月29日已经到了最后期限,该院根据现有证据即将作出批准逮捕吕某的决定。此时,承办案件检察官刘艳华接到案管部门电话,犯罪嫌疑人吕某的律师许强没有预约,称有重要证据提交,要求见承办案件检察官,刘艳华当即同意。


    原来,2014年4月8日,3名男子潜入冀某在西红门镇暂住地盗窃财物,恰逢冀某回到家中,1名男子趁机逃跑。冀某赶紧关上门,检查丢失物品,发现1100元现金和1张公交卡(卡内余额20元左右)不见了。于是,质问两名男子钱哪去了,其中1人说被逃跑的那名男子拿走,随后两人把自己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未发现被盗的物品。之后其中1人声称去找逃跑的同伙,先把另一同伙押在这儿,冀某同意,但两人均未回来。冀某报警后,被留下的马某归案。


    据马某供述,当天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是吕某,且冀某、马某均通过照片辨认出吕某,两人的证言互相印证,能证实吕某涉嫌盗窃。但吕某前后6次供述均称案发当日在甘肃老家的村里干活,一直到下午3点左右。他还反复强调自己2011年初中毕业后至2014年6月被抓之前从没到过北京,也不认识此案中另外两名嫌疑人。


    见到刘艳华后,许强提交了有数名吕某老家村民签字的证据材料,证明案发时吕某在老家帮助村内的柳某修房挖地基,之后吕某便去了新疆打工。


    刘艳华对许强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据高度重视,立即与侦查机关沟通,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组织真人辨认,马某未辨认出已被刑事拘留的吕某。后经查询,亦未获取吕某来京的相关车票信息。


      根据许强提供的新证据,大兴区检察院排除了对在案辨认笔录的采信,理清了案件存在的合理怀疑,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吕某的决定。


    “从吕某老家收集到他不在场证据后,我很着急,担心不能顺利和检察院进行沟通,没想到,提出申请后,立即就见到了案件承办人。如果没有大兴区检察院及时、认真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相关做法,吕某很可能就被逮捕了,大兴区检察院规范的工作给我们双方都带来了便捷。”许强得知大兴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吕某的决定后感慨道。


    一项规定密切检律互动


    律师向检察官提供证据只是大兴区检察院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一种方式。近年来,该院转换工作思路,以实践为先导,以规范为抓手,不断完善检律沟通模式,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检律关系作出了很大努力。


    2013年,大兴区检察院制定并通过《律师接待办法》,规定律师接待工作中的各项规则,但该《办法》中,对于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2014年11月,大兴区检察院召开了保障律师权益座谈会,就《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工作办法》向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律师代表征求意见,此后,结合相关意见该院全面梳理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方面的条款,起草了《关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工作办法(草案)》。


    2015年2月,大兴区检察院出台新的《检委会议事细则》,将主动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列入其中,并将律师意见纳入检委会议事细则,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这样一来,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一改以往被动听取意见的做法,主动询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写明。“尽管这会无形中增加很多工作量,但实践后发现,真的很有必要。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以让我们更全面地把握案件,更客观地认定证据,更准确地评判诉讼风险,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大兴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吴林说。


    2015年4月,大兴区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对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方式、管理、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在《规定》发布会现场,检察长杨永华表示:“检察官和律师既是对手又是合作者,说是对手,是因为检律双方在诉讼中各负其责,在维护公平正义中体现互补性,多听对手意见、建议,有益于办案更加客观公正。说是合作者,是因为双方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那就是公平正义。只有双方认清这种本质上的检律关系,增进交流,加强合作,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效地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据介绍,2015年以来,大兴区检察院共接待律师近千人次,实现了律师接待的“零投诉”。听取律师意见40余次,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进行释理说法,切实维护律师权利。该院还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广泛收集律师对该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相关做法受到了律师的一致认可,还收到律师发来的感谢信。


    不少人有话要说


    “承办吕某盗窃案的检察官及时听取了律师意见,引导侦查取证,避免了冤案发生,真是多亏了大兴区检察院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新举措。”办理吕某盗窃案的张警官在心里默默给大兴区检察院记了一功。


    对于《规定》,不少人有话要说。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亲眼见证了《规定》的生成,对此他颇有感触:“大兴区检察院为制定这个《规定》真是下了真功夫,做了大量的工作,多次征求我们的意见,数易其稿。《规定》可操作性很强,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意见时既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预约申请,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沟通的门槛降到了最低,可见的确是真心实意要听意见。我相信,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保障律师权益都是很好的促进。”


    “大兴区检察院的做法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有益尝试,希望这一措施能够成为常态。”大兴区人大代表王先生提出了这样的希望。


    “《规定》的出台有力推动了规范司法。”检察长杨永华告诉记者:“此次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我们提出的目标是让规范成为自觉。为此,大兴院通过多项举措,狠抓了制度执行力。比如,建立了曝光台制度,利用一楼大厅的电子屏对不规范行为进行通报。设立曝光台后,全院干警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取得很好的成效。当然,对于干警个人或部门集体获得的荣誉,也会在电子屏和内网同时通报,鼓励大家学习,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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