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开出该院首张虚假陈述罚单

08.07.2020  18:30

近日,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对当事人杨某在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该院开出的首张虚假陈述罚单。

在原告张某、郭某诉被告杨某某、第三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作为被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在法庭询问关于涉案合同交易过程中120万元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时,杨某在未与当事人本人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回答该部分购房款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无相关证据在案佐证,审判员齐伟龙法官提示杨某应如实陈述事实,否则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时杨某表示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并称自己是如实陈述。庭后,齐伟龙法官再次向杨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这时杨某承认其陈述并不属实。因杨某的不如实陈述,齐伟龙法官不得不再次组织一次庭审。

在第二次庭审中,杨某承认其对该交易细节并不了解,所作回答完全是其个人主观臆断,并向法庭重新陈述了案件事实。事后,杨某对其在法庭上“信口开河”的行为提交了书面悔过书。法庭认为,杨某作为诉讼参与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故作出上述决定。杨某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结果,并承诺将积极履行缴款罚款义务。

法官提示: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贯彻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具体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等内容。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形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以及陈述前后矛盾等情形。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罚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赵思源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