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西红门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区域土地登记情况申报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大兴区西红门镇、旧宫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为依法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大兴区人民政府将对大兴区西红门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区域内的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核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红门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项目二号地西至规划广阳大街,东至规划马家堡西路南延,北至规划城市次干路,南至南五环路北侧规划绿化带。
西红门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项目三号地西至规划城市支路,东至团河路,北至规划城市次干路,南至规划城市次干路规划一路。
西红门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项目五号地西至规划城市次干路,东至规划城市次干路,北至规划城市次干路,南至清源路。
上述试点区域具体坐落详见附图。
二、凡西红门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项目二号地、三号地、五号地用地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单位、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申报土地登记情况。申报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对于三号地范围内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提交阐述书面理由后,截止日期可延期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发布西红门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范围内土地联营后的变更登记公告(注:此公告另行发布,发布地址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门户网站)期满时止;对于二号地、五号地范围内持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提交阐述书面理由后,截止日期可延期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发布西红门镇城乡一体化改造试点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公告(注:此公告另行发布,发布地址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门户网站)期满时止。上述登记公告期满仍未提出申报的,登记公告范围内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动废止,相应土地使用权消灭。
三、申报地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大兴区金华寺东路1号),联系电话:69267794。
四、申报土地登记情况时,申报者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土地使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的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申报登记委托书及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本通告在大兴信息网(http://www.bjdx.gov.cn)、北京市国土资源局(http://www.bjgtj.gov.cn)、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http://dx.bjgtj.gov.cn)、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hm.gov.cn)和2014年7月18日《北京日报》、《大兴报》上刊登发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