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二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地铁禁食条款未采纳

26.09.2014  11:23

  原标题:地铁禁食条款争议颇多未被采纳

  9月25日,《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地铁内禁止饮食”这一颇受争议的条款,没有出现在最新稿中。

   只做倡导不做硬性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表示,地铁内饮食确实会因为遗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乘客与运营单位之间的纠纷,但是否需要采用立法的方式予以禁止,需要根据引发地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生活实际、执法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考虑到地铁内饮食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全面禁止不好执行,本次立法考虑不做硬性规定,建议加入乘客守则中,作为倡导性的要求逐步推进。

   乞讨卖艺发小广告被禁止

  与乘客为满足生活需要在地铁内饮食相比,地铁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不仅对运营安全的危害更大,而且明显是特定群体的牟利行为,二审稿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派发广告等物品”。

  二审稿同时作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人物是否同检将区别对待

  对于同样受到关注的地铁是否执行“人物同检”问题,王德林介绍说,一审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和部分委员、代表认为,人物同检的安全性与轨道交通的快捷性和高效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总的目的是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兼顾便捷。

  二审稿据此作出修改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制定安全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标准、人员配备标准、检查分类分级标准及操作规范”,将轨道交通安检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授权给公安机关负责。

   试运营不合格不得正式运营

  一审稿规定,轨道交通试运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

  为此,二审稿中作出规定,“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安全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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