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附近工地夜间禁噪声 限定晚10时至次日6时

10.06.2015  11:34

  原标题:居民区附近工地夜间禁噪声 限定晚10时至次日6时 产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

  即日起,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6月9日,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涉重点工程先审批后施工

  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夜间施工许可应明确许可时限。

  中考、高考期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施工噪声应纳入环评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应将施工作业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影响预测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充分考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保障施工噪声防治所需费用和夜间噪声扰民补偿所需费用;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噪声控制目标,引导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应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明确施工噪声污染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此外,施工单位将产生施工噪声的设备、设施远离居住区布置。在进行经批准的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向附近居民公告,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噪声纠纷可到法院起诉

  通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建设单位应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发放。

  居民和建设单位对夜间施工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存在争议时,双方均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测定,并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判定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此外,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欢 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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