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0.07.2015  20:54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及服务外包市级配套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详见《实施细则》附件5的相关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
   1、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补助标准:调整为“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前期费用补助
  前期费用:指我市企业为开展境外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投资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2)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表述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补助标准:企业申报前期费用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的15%,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3、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合作权益以内的农业、林业、渔业和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二)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详见《实施细则》附件5,并补充说明如下:
   1、项目申报
  (1)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经商参处(室)意见,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
  (2)第一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利息。
  对已取得专项资金贴息支持并仍可继续享受贴息(累计不超过3年)支持的项目,贴息期的计算从上次贴息截止期至2014年12月31日。
  (3)第一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补助的,项目须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签约并正在执行。
  (4)申请一次性补助的对外投资项目,新设境外企业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并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实际出资要求。
  (5) 对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申请资助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应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投保协议并支付保费的项目。
   2、项目审核
  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交由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在评审基础上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
   3、资金拨付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管和绩效管理。
   (三)申报时间及相关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2015年7月31日(星期五)17:00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经济合作处(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417房间),逾期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报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资料的企业不得申报资金补助。
  各申报企业应将: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前景;3.申报项目明细表的电子版发送到 [email protected]


   二、服务外包市级配套项目
   (一)资金支持的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1、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2015年度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配套资金对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2015年度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为:
  (1)服务外包境外设点项目;
  (2)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租房、自建或购房补贴项目;
  (3)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奖励项目;
  (4)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配套支持项目;
  (5)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
  (6)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
  凡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在京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协会可申请上述项目的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申报项目的具体支持标准详见《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2、申报材料。
  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6)。
  (2)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见附件7),明细表应与“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的每笔合同项下业务执行情况清单以及相关到账凭证复印件一一对应。
  (3)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租房、自建房或购房补贴项目时,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2014年度租房、自建房、购房面积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企业2014年度租房、自建房、购房面积明细;在报告结论中,申请租房补贴的应写明该企业2014年度折算全年租房面积和房租总金额,申请建房购房补贴的需写明自建或购房贷款2014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总金额。
  (4)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申请人才培训支持项目时,请提供2014年度获得商务部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在京就业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8),以及相关人员当年申报期间在京社保或个税缴纳凭证。凭证请与名单汇总表一一对应。
  (5)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实习生经济补贴项目时,请提供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9)。
  (6)申报材料请列明目录并按顺序装订,A4纸左侧胶装,标注页码,加盖骑缝章,以便于审核。
   (二)资金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及培训机构于7月20日前将申报资料(经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注册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2.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报企业及培训机构的纸质材料,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汇总材料(附件10)(一式两份)及企业申报材料(一份),于7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
  3.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核准后,予以拨付资金。
   (三)工作要求
  1.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的对应原件应完整存档,随时接受审核部门的必要核查。
  2.区县(开发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对申报企业报送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资金申请审核工作将纳入服务外包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上述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与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联系。


   对外经济合作处联系人: 李 恩 谢智虹 唐永宏
   联系电话: 87211761 87211766 87211759


   服务贸易处联系人: 许鑫,于新成,刘树民
   联系电话: 87211755 87211757 87211752。


  ( 联系人: 财务处 薛俊芳; 联系电话: 87211630)


   附件下载:


附件2:服务外包市级配套资金使用方式及标准.doc
附件3: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xls
附件4: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项目明细表.xls
附件5: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doc
附件6: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资金申请及承诺书.doc
附件7:服务外包企业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doc
附件8:2014年度获得商务部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在京就业人员名单汇总表.xlsx
附件9:服务外包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学生名单汇总表.xls
附件10:区县汇总材料清单.xls
附件1:对外投资合作资金使用方式及标准.doc
来源:(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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