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09.08.2016  17:08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北京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我委对外省市(含中央在京)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有关备案事项调整如下:

  一、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进京承揽业务的,应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后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企业信息录入。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承接业务的,仍按原备案程序办理。

  二、取消“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含中央在京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事项。

  三、取消“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事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