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6]1534号

13.09.2016  22:4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的要求,我委对《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20号)进行调整,取消第二条“进口设备用汇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有关要求,其他事项仍按照该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联系人:外资处 方敏; 联系电话:6641558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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