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相关处室加强内部廉政建设出台“十不准”守则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市安全监管局法制处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和本处室工作特点,逐项分析本处室廉政风险点,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出台了《法制处廉政建设“十不准”守则》。
《守则》共十条,涵盖了对外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工作、行政复议诉讼工作、保密工作、财务工作、个人信息上报等十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法制处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规则底线。《守则》从法制处实际工作中的风险点出发,既浅显易懂又便于操作,对进一步加强处室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全处同志廉洁自律的意识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制处负责同志要求,《守则》出台不是摆样子,不是拉花架,要成为约束我们行为的“铁律”,法制处全体同志要严格遵守。今后,要继续把加强处室作风建设作为固本强基的基础工程常抓不懈,通过要求全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工作要求,真正做到每个人把廉政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打造一支纪律、作风过硬的队伍。
附:
法制处廉政建设“十不准”守则
作为北京市安全监管局法制机构,法制处承担着全局依法行政综合和法制把关重任,为加强处室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廉政工作要求, 法制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廉洁自律,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在局内工作、对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准向企业和行政管理对象提出任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不准在涉及行政许可工作中接受请托并降低许可条件和标准;
四、不准在办理行政诉讼、复议和听证工作中私自接触当事人并有所偏袒;
五、不准向行政管理对象和相关人员泄露尚未公开的法规制度信息;
六、不准接受行政管理对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七、不准索取收受下级单位和行政管理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八、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九、未按照我局有关财务程序或管理规范办理的,不准使用和支出任何工作资金;
十、不准隐瞒不报应向党组织或单位报告的个人信息。
法制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廉政守则,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报局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2014年12月23日